開發目的

       高雄新市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係因高雄半導體產業聚落成形,有擴張需求,且因應貿易戰台商回台投資之契機,應充分運用南部地區之區域優勢及厚實產業基礎、充沛學術資源等發展條件,設置產業專用區帶動高科技產業之發展;惟南部科學園區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土地出租率分別已達91.99%、94.93%,用地即將飽和,仍有擴充需要。依據科技部107年「科學園區未來十年規劃藍圖」之用地擴充策略,以南部科學園區未來10年產業發展情形推估,扣除需以台南園區周邊擴建後尚有不足,需以闢建新園區方式補充,故需尋覓土地做整體開發。
       南部科學園區儲備用地需求量尚需補足約600公頃,新園區應具備交通便捷,鄰近大學,與科研單位緊密結合,使進行產業研發、製造新產品時能有研究人員就近協助,以利發展群聚效等要件。故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及促進加速投資政策,行政院爰於107年7月3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12次會議指示高雄新市鎮開發為科學園區有其必要,為加快時程,特將科學園區規劃需求納入營建署新市鎮作業中,由營建署循原新市鎮程序進行計畫變更並委託高雄市政府執行開發工程,最終交由科技部納編為科學園區。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自民國83年1月公告實施,目前已完成第一期發展區(綜合示範地區,面積約332公頃)之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大部分配餘地已順利完成標售作業,財務漸趨平衡,惟尚有後期發展區未進行開發,因鄰近南科高雄園區,具備高雄市西部都會走廊之中心區位、以及台鐵、捷運、高速鐵路、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路網匯集優勢,區內及周邊地區具有多所大學院校學術及人力資源等優越條件,符合行政院南部發展科學園區發展政策,可提供充足產業專用區土地以群聚高科、南科關聯產業,形成產業走廊,故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達到新市鎮「在地就學、在地就業、在地就養」之在地生活目標。
       爰此,為呼應行政院南部發展科學園區政策及南科產業走廊空間布局,內政部於107年10月16日以第1071297652號函同意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後期發展區,提供發展科技產業所需腹地,於位屬約1000公頃後期發展區,選定區內東北側區域,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約為352.44公頃。因應開發計畫需要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發展區設置產業用地)案」及「擬訂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配合設置產業用地)案」業經108年10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6次會議審定,並依會議決議補辦第二次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本區原屬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後期發展區內之部分土地,變更定為「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按計畫規定實施區段徵收。內政部營建署為需用土地人,洽請高雄市政府負責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未來俟科技部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申設科學園區後,再將土地釋出作為科學園區之用。